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节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邯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节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5)复执字第269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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