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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有限公司与邯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邯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有限公司、反诉原告邯郸**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有限公司、反诉原告邯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邯郸**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2520元,减半收取为6260元、诉讼保全费412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950元,减半收取为19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邯郸**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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