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邯郸市**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复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王*与天津劝**有限公司河北商场、天津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简**与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神**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中节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邯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邯郸**有限公司与中节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江**与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
兰志江与行唐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裴**与武国有、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