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付应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委托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最**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5)复执字第331号一案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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