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守县诉被告邯郸市东方日盛商品**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守县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路守县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路守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路守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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