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有限公与被告邯**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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