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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与武国有、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诉被告武国有、武**、武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裴**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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