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东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委托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最**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5)复执字第373号一案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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