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县**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邯郸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30元,减半收取为3015元,诉讼保全费2120元,均由原告邯郸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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