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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年县河北铺雄力紧固件门市与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年县河北铺雄力紧固件门市诉被告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年县河北铺雄力紧固件门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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