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临漳县**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河北**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漳县**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河北**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