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与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成安县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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