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成安县公安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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