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成安县公安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成安县公安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