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霍**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7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霍**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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