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张*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邯郸市**有限公司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3)丛民初字第17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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