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马少*与被告河北美**有限公司、安徽**有限公司、华润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少*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少*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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