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邯郸市**技有限公司、邯郸**有限公司等与新八**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技有限公司、邯郸**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八建**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技有限公司、邯郸**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邯郸市**技有限公司、邯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邯郸**技有限公司、邯郸**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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