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河北**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事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8元,减半收取1179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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