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邯郸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邯仲裁字第125号仲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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