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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与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伟诉被告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同意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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