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伟诉被告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同意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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