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少卿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少卿于2015年12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少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少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常少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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