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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少卿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少卿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少卿于2015年12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少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少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常少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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