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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林**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与被告林*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9元,减半收取1549.5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769.5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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