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龙口滨*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山东*限公司、山东天*有限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存放于申请人处*已被申请人留置的1200吨燃料油。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人龙口滨*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存放于申请人龙口滨*有限公司的由“罗*”、“诺德湾”、“吉利湖”三轮卸下的1200吨燃料油。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