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香诉被告中国建设*肥建新支行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香于2015年3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香撤回起诉是其真实表达,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国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费用25元,合计50元,由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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