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中国建设**肥建新支行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香诉被告中国建设*肥建新支行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香于2015年3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香撤回起诉是其真实表达,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国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费用25元,合计50元,由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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