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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合肥亚**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合肥亚*限公司(下称亚*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某某诉称:我住在某路苑幢室,被告亚*物业公司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我一直将摩托车停放在指定的车棚并交纳了停车费。2013年11月3日,我的摩托车在车棚内被人盗走。后我与被告一直就摩托车的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现我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我摩托车赔偿金2269元(按照购车发票折旧);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合肥市市区摩托车牌照一副,如不能上牌则赔偿5000元;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补贴150元/月,时间自2013年11月3日至本案判决赔偿结束止;要求被告赔偿我误工费1000元。

被告辩称

亚*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系某路苑幢室业主。2013年7月1日,王某某向被告*公司缴纳了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90元的摩托车停车费。2013年11月3日,王某某所有的摩托车停放在车棚内被盗。次日,王某某向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责任区刑警三队报案。后王某某就摩托车管理后被盗取与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讼来院,要求亚*公司赔偿摩托车折旧赔偿金2269元;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合肥市市区摩托车牌照一副或赔偿5000元;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补贴150元/月,时间自2013年11月3日至本案判决赔偿结束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1000元。另查,2005年10月19日,王某某购买的价值为5900元的豪爵-SUZUKIGN125H的摩托车缴纳了504元上牌费用,并由安徽*家税务局出具了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一张。

上述事实,有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责任区刑警三队出具的受案回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合肥亚坤物业收款收据、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作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向被告交纳摩托车停车费用后在其管理的车棚内被盗,被告作为车辆保管人,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摩托车折旧费2269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上牌费用,由于其述称的5000元费用无证据证明,原告当庭出示的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载明其购买车辆时缴纳了504元上牌费用,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无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亚*公司未到庭诉讼,应视其对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合肥亚*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摩托车折旧费人民币226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牌费用504元;

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被告合*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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