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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李*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巨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英诉称:原、被告系母女关系。2014年6月,原告将自己单独所有的房产出售后,将存有售房款的存折和原告的身份证交由被告保管,2015年1月14日及2015年1月25日,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被告分两次将原告存款计490821.18元全部取出,并将原告上述存款存折予以销户,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490821.18元,并承担诉讼费。

原告李*提供的证据有:中国邮*辛庄支行交易明细一份、账务类交易流水查询一份、2015-1-25日取款凭单一份、银行出具的查询结果一份、中*银行活期历史明细清单一份等。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对证据本身没有异议,钱也是我取的,我是受我母亲的委托代为保管这笔钱,如果我母亲一定要这个钱,我可以还给她。另外,我母亲住在养老院期间,我曾经多次去看望过,还给我妈买了很多吃的喝的、还有烟,还每月交给养老院的费用,这些钱都应该从我妈卖房款中扣除,剩余的钱我给她。

被告李*提供的证据有:收款收据一宗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与被告李*母女关系。2014年7月,原告李*将卖房款存入账号为6045103926*******的存折内,后将该存折及原告李*的身份证交由被告李*保管。2015年1月14日及1月25日,被告李*在未通知原告李*的情况下,将原告李*存折中的款项分两次取出,取款金额分别为1万元及480821.18元,共计490821.18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李*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济南辛庄支行交易明细一份、账务类交易流水查询一份、2015-1-25日取款凭单一份、银行出具的查询结果一份、中*银行活期历史明细清单一份等,被告李*提供的收款收据一宗等及调查笔录、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李*在未通知原告李*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李*存于6045103926*******存折内的卖房款490821.18元分两次取出并销户,现原告李*要求被告李*返还490821.18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辩称原告李*在养老院居住期间的管理费、餐费,以及被告李*看望原告李*时购买的营养品、烟等所支出的费用,应从该卖房款中扣除,本院认为,被告李*此辩称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李*应采用其他合理途径进行主张,故对其此辩称,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李*490821.1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62元,减半收取4331元,由被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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