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魏*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潘**撤回起诉。
按规定应向本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082元,减半收取541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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