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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魏*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魏*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潘**撤回起诉。

按规定应向本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082元,减半收取541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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