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俞*与被告中铁四局**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俞*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俞*以与被告中铁四局**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俞*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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