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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国强与新乡市**限公司、王**、邢**保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原国强诉被告新乡市*限公司、王*、邢*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新乡市*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住址不详、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相关诉讼法律文书。原告原国强也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向有关单位交纳公告费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新乡市*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住址不详、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相关诉讼法律文书,原告原国强也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向有关单位交纳公告费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法律文书,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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