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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2]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仝*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仝*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苏C00000二轮摩托车在本区某公路某路北200米处遇交警检查。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仝*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99mg/ml。

上述事实,被告人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抓获经过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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