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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院指控,2013年6月23日7时15分许,被告人杨*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浙某的轿车行驶至某路某路时发生翻车事故,接警民警赶至现场,并将被告人杨*带至上海**民医院抽血检验,经复旦大**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mg/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陈*的证言,上海**民医院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复旦大**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户籍资料和驾驶人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杨*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当庭认罪,故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正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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