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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国土资罚字(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执行**园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14年4月间擅自占用武平县平川镇红东村吊垅坑1.01亩土地建公司综合办公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国土资源局据此于2015年3月2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武国土资罚字(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1.责令被执行**园有限公司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2.处罚款12120元。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武国土资罚字(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3月20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2015年9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知书。送达之后,被执行**园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起诉,仅缴纳了罚款12120元,但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武国土资罚字(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鉴于被执行**园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武国土资罚字(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所确定的义务,并由武平**源局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龙岩**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龙岩**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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