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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其他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5)珠中法城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申请再审称:本案并未构成“违法从事收费载客行为”的事实,一、二审判决驳回我方的诉讼请求错误,请求本院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陈**在一审庭审中才提出申请涉案四位女乘客出庭作证,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在二审中陈**再次提出申请涉案四位女乘客出庭作证,没有法律依据,故一、二审法院没有准许陈**申请涉案四位女乘客出庭作证并无不当。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取得营运牌照和道路运输证的小型机动客车,不得从事收费载客业务。”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利用未取得营运牌照和道路运输证的小型机动客车从事收费载客业务,首次违反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行为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十二个月内两次违反规定的,处以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珠海**输局认定陈**未取得营运牌照和道路运输证,于2014年8月8日20时15分使用粤C小轿车从事收费载客业务行为,有现场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现场录像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陈**首次有未取得营运牌照和道路运输证从事收费载客的业务行为,珠海**输局依照上述规定,作出粤珠交罚(2014)03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陈**罚款人民币10000元,适用法规正确,处罚适当。珠海**输局在查获陈**涉嫌未取得营运牌照和道路运输证从事收费载客业务行为后,进行调查取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陈**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将决定书送达陈**,符合法定程序。因此,一、二审判决驳回陈**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陈**认为一、二审判决错误的再审申请意见,理由不成立。

综上,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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