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龙水平国土行政处罚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湘乡**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龙水平国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7月7日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湘乡**源局对被申请执行人龙水平作出的湘乡国土资执决字(2014)83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项。由湘乡**源局组织实施。因本案案情复杂,暂不宜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湘乡国土资执决字(2014)83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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