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3)黔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了唐**申请执行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袁**应给付申请人唐**劳动报酬人民币280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执行费人民币330.00元。现申请人唐**与被执行人袁**达成和解协议:1、由袁**于2015年9月17日给付唐**人民币5000.00元(该款已经履行);2、由袁**于2016年3月17日以前给付唐**人民币10000.00元,3、由袁**于2016年9月17日以前将本案其余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