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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芬诉被告四川**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芬诉被告四川**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芬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自愿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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