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芬诉被告四川**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芬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自愿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攀枝花**责任公司与贺**、李**、蒋**、邓**、李**、攀枝花**限公司案外人异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饶某某诉彭某某、四川某**限公司、小金县某某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谢*与峨眉**轧钢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昆山臻**限公司与何**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子和与祁连**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无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阿拉尔**技有限公司与陈**、周*、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建**责任公司与陈**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