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中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沪中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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