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峨眉**轧钢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峨眉民初字21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谢*申请执行峨眉**轧钢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4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峨眉民初字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和解协议和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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