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生局与吴*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北**生局与被执行人陈**行政处罚一案,被执行人陈**应缴纳罚款人民币6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对上述申请人进行过支付。本院经过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海市卫生局作出的北卫医罚(2014)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财产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海市卫生局作出的北卫医罚(2014)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