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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建宁县公安局、建宁县公安局客坊派出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和信诉被告建宁县公安局、建宁县公安局客坊派出所治安管理(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和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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