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狮**管理局与许**拖欠行政处罚款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政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狮工商检处字(2014)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执审字第39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被执行人许*坚应将所欠的罚款15000元缴交本院行政庭。被执行人许*坚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上述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的原经营场所已搬迁,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许**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没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狮执字第24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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