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刘*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3)溧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22年10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子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刘*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履行罚金一万元,发还被害人五千一百元。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执行情况核查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主犯、暴力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大部分财产刑未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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