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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张**等与一般人格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石XX等六人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邯市立民终字第1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石XX等六人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项的规定,两级法院不予受理裁定没有事实依据,不予受理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所诉纠纷已经本院调解并作出(2006)邯市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且已履行完毕。现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再次起诉,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原审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申请人石XX、张X魁、孙XX、张X芳、张X龙、张X喜的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石XX、张X魁、孙XX、张X芳、张X龙、张X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石XX、张X魁、孙XX、张X芳、张X龙、张X喜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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