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韩*名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接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法院缴纳诉讼费。依照最**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的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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