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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被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7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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