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限公司与被告段*、李**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泉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李**与中国移动通信**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中**限公司诉让纪生名誉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栾学与周**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南通濠**限公司、南通**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南方都市报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姚*与韩*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蔡**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协**有限公司与杨**,李**等名誉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刘*与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