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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学与周**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栾学诉被告周**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栾学及其委托代理人杜**、被告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栾学诉称:2015年8月11日,被告捏造原告在2013年春找荒山为借口,骗取被告和案外人周**、周**、周**四户户主名,被告制作数张小公告,在原告所在的村街头四处张贴,对原告进行诽谤侮辱,被告的行为严重的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与其交涉,被告即对原告进行辱骂和恐吓。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被告停止以张贴公告损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清除影响、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庭审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停止张贴损害名誉权的公告为由,放弃了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周**辩称:我贴小公告是我阐明立场和观点的,我就贴了一张,贴到曲志小卖店对过曲海加工厂的墙上,我去曲志小卖店买的胶带,正好原告也在那,是曲志帮我贴上的,当时就曲志和张**两个人看见了,之后就被原告揭下来拿走了。我不同意向原告赔礼道歉,也不同意赔偿原告2,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栾学与被告周**均为建平县老官地镇马架子村四组村民。2015年8月11日下午十四时,被告周**在该组曲志小卖店对过曲海加工厂的墙上,用胶带粘贴了一张公告,内容为“2013年春的一个早晨,栾学以找荒山为借口骗取了周**、周**、周**、周**这四户的户主名。这四户户主名只能提供找荒山使用,栾学如做其它使用,我宣布无效。公告人周**2015年8月11日”。五分钟后,原告栾学便将该公告揭下并带走。

上述事实,有原、被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由被告张贴的公告1张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提交的2013年度老官地镇马架子村草原补奖明细1份,与本案名誉权纠纷没有直接关联,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名誉权是权利人对其现有的社会评价进行保有和维护的权利,使其社会评价不致于因他人违法行为而降低。本案中,被告周**张贴公告的内容虽有欠妥之处,但从该公告整体内容来看,尚不构成侵权,而且该公告在五分钟后即被原告揭下带走,不至于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故原告关于名誉权受损的主张不符合法律构成要件,其要求被告当庭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栾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栾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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