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李**、王**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王**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黄**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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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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