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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诉襄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加*华诉被告襄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襄汾县计生局)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加*华、被告襄汾县计生局的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加*华诉称,2014年4月17日,被告以“2013年12月至今屡次无理纠缠”为由把我起诉到襄汾县人民法院。此后我多次往返于法院之间长达8个月之久。被告是监证单位,没有资格作为甲方起诉我。被告的行为给我的家庭带来了不和谐、孩子不能安心上学、名誉受到侵害,精神上遭受极大的创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名誉损害费5000元、误工费3700元、交通费300元、其他损失费1000元,共计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襄汾县计生局于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诉讼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因为起诉就认为侵犯了人格权,而且是事出有因。被告行使自己的权利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伤害,也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被告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承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襄汾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作为甲方分别与加**、柴**、李**签订了《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协议书》,双方解除了人事劳动关系,监证方为襄汾县人事局和襄汾县计生局。后双方因该协议书发生争议,2014年4月17日,被告襄汾县计生局作为原告以本案原告加**及柴**、李**为被告向襄**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之间2005年12月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合法有效,并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在该案起诉书中,襄汾县计生局称“被告屡次无理纠缠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安排工作”。同年6月12日,襄汾县计生局申请撤诉,襄**民法院于当日作出(2014)襄民初字第4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襄汾县计生局撤回起诉。以上系本案简要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的公民的品行、思想、道德、作用、才干等方面的社会评价。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保有和维护自己的社会评价。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问、答第一款:“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的规定,本案原告未能就被告侵犯其名誉权致使其社会评价降低、精神压力加大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认为其以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其名誉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名誉损害费、误工费等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问、答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加**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加金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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