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朱**、张*、戴**名誉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张**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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