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朱**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朱**、张*、戴**名誉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张**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